海关总署: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
为促进(jin)贸易(yi)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jin)出口(kou)贸易(yi)活动的可(ke)预(yu)期性,海关(guan)总署(shu)已(yi)发布《中华人民共和(he)国海关(guan)预(yu)裁(cai)定管理(li)暂行办法(fa)》(海关(guan)总署(shu)令(ling)第(di)236号(hao),以下简称《预(yu)裁(cai)定办法(fa)》)。根据进(jin)出口(kou)企业先期了解进(jin)口(kou)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现将进(jin)口(kou)商品样品预(yu)先归类咨(zi)询(xun)服务(wu)有关(guan)事(shi)项(xiang)公告(gao)如下:
一、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三、申(shen)请人申(shen)请进口商品(pin)(pin)样品(pin)(pin)预(yu)先归类咨询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海(hai)关”或“单(dan)一窗口”提交(jiao)《进口商品(pin)(pin)样品(pin)(pin)预(yu)先归类咨询申(shen)请表》(详见附(fu)件),同时提交(jiao)满足商品(pin)(pin)样品(pin)(pin)归类的相关资料和符合(he)本公告第二条(tiao)要求的相关证明材(cai)料。
四、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五、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结果仅供参考。如需预先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事项,请按《预裁定办法》办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商品归类决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结果同时失效,申请人可就该商品再次提交咨询申请。
七、申请人如需申请预裁定,仍按照《预裁定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九、本公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标签:
- 上一条 出口注意:美国纺织品鞋类进口关税可能增加2倍以上
- 下一条 报关资料和报关范围
![]() |
跨境(jing)进口物流外包及复杂供(gong) 应(ying)链管理(li)的最佳合作伙伴 |
Copyright © 1997-2021 聚海国际(ji)货运代理(li)(广东)有限公(gong)司 11004.com.cn
专(zhuan)业提供代理各(ge)地(di)香(xiang)港东莞广(guang)州上海福(fu)州深圳进口报关报检服务
电(dian)话:0769-88990501 QQ:229590793(东(dong)莞) | +886-02-25033199(中国(guo)台湾)
地址:中国广东省(sheng)东莞市南城区(qu)第一国际(ji)商务大厦F座1415A-B室
邮箱:guyue1024@126.com
